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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贵、陈礼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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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65号
  • 案件名称

    陈兴贵、陈礼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欧振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贵,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华,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仙,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鲤溪镇红页岩环保砖厂。法定代表人:陈兴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振富,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桐珍,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兴贵上诉称,2019年8月2日,陈兴贵因周转资金紧张在宁远县向欧振富借款20多万元,合同签订地在宁远县。欧振富在起诉状中明确表明申请人已履行合同部分内容,收到了陈兴贵支付的部分利息,因此合同履行地已经约定在宁远县。且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长期居住在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内,而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的注册地也在宁远县,宁远县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原告欧振富的诉请是要求判令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支付欠款,争议标的为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是否有支付欠款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欧振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欧振富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欧振富住所地在嘉禾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欧振富选择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陈兴贵、陈礼华、陈美仙、宁远县鲤溪红页岩环保砖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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