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合木提·玉素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6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605号案件名称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合木提·玉素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合木提·玉素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605号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新城东路17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买合木提·玉素甫,男,维吾尔1964年,7月9日,地址:鄯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合木提·玉素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艾尔肯·帕塔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依地日斯·依马尔>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安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175号 下一篇 刘畅、胡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1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