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胡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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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畅、胡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畅;胡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畅,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胡宇,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胡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公告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19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宇所有的湘A×××××、湘A×××××车辆二台,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胡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胡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68.19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益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幼 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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