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浜与邹海忠,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28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2876号案件名称
刘洪浜与邹海忠,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洪浜;邹海忠;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2876号 原告:刘洪浜,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琼,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海忠,男,汉族,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D67Q8T。法定代表人:段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系公司员工),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街道舟济路17号附20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RNKN3B。负责人:廖利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浜与被告邹海忠、重庆理念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洪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洪浜负担。 审 判 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平玲、周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9654号之一 下一篇 王宇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