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3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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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3846号案件名称
王宇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宇;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04民初3846号原告:王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宇与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865.00元,减半收取计1,433.0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人民陪审员 黄英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乃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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