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平玲、周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9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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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9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平玲、周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施越华;薛国泰;范平玲;周惠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96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薛国泰,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解除保全申请人:施越华,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平玲,女,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周惠平,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薛国泰、施越华诉被申请人范平玲、周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965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范平玲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不动产(以财产价值20万元为限),查封担保人薛国泰、施越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XXX号XXX室的不动产。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96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国泰、施越华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1)沪0118执80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市青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执行,解除对范平玲名下系争房屋查封措施及所有的轮候查封措施,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薛国泰、施越华名下。2021年9月8日,薛国泰、施越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房屋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XXX号XXX室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薛国泰、施越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XXX号XXX室不动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宇婧书记员 怀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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