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被申请人:游新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1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被申请人:游新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被申请人:游新程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0号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布尔津县农村供水总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范波,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游新程,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与被申请人游新程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布尔津县水资源中心申请对被申请人游新程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游新程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5元,由被申请人游新程负担(未交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厚德、蒋兴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44号 下一篇 范平玲、周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965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