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建国、龚卫兰等与唐扣林、顾兴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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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274号案件名称
葛建国、龚卫兰等与唐扣林、顾兴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葛爱峰;葛建国;龚卫兰;顾兴娣;唐扣林;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274号原告:葛建国,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龚卫兰,女,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葛爱峰,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扣林,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兴娣,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XXX号。原告葛建国、龚卫兰、葛爱峰与被告唐扣林、顾兴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根据三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通知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村民委员会退出本案诉讼并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葛建国、原告龚卫兰、原告葛爱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国、原告龚卫兰、原告葛爱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葛建国、原告龚卫兰、原告葛爱峰负担。审 判 员 陆晨曦法官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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