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伊永山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异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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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异151号案件名称
刘文华、伊永山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文华;伊永山;周俊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异151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文华,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申请执行人:伊永山,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执行人:周俊华,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永山与被执行人周俊华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刘文华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文华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刘文华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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