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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2执恢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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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执恢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花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82002.18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被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理财产品、林权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4月12日与2021年4月13日,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东阳市花园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转付执行款,金额共计100万元。3、2020年5月29日,本院以(2019)陕02执恢12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担保人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泰晤士公馆项目下列房产:1、2号楼房号为22110、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2号楼房号为2102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3、2号楼房号为2103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4、2号楼房号为2104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5、2号楼房号为2105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产屋一套;6、2号楼房号为2106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7、2号楼房号为2107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8、2号楼房号为2109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9、2号楼房号为2110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0、2号楼房号为2111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1、2号楼房号为2114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2、2号楼房号为211503、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3、2号楼房号为221001、面积为170.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4、11号楼房号为1110202、面积为100.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5、7号楼房号为721401、面积为102.3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泰晤士公馆项目附着的土地所有权人为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业已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查封的上述泰晤士公馆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8月24日,本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区咸丰路南侧的商业用地一宗,产权证号为铜国用(2013)第04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6、2021年8月30日,本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铜川市新区永辉大厦综合楼1-101、10501、10502、10503、10504、10505、10506、10603、10604、10606、10701、10702、10703、10704、10801、10802、10803、10804、10805、11001、11002、11003、11004、11005、11006、11101、11201、11301、11401、11501、11901、12001、121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7、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就下一步的履行正在与被执行人积极协商中,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对被执行担保人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泰晤士公馆项目房产及被执行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部分综合楼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该房产的执行正在积极协商。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882002.18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光昭书 记 员 韩艳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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