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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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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95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95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中心C座3层、6层。法定代表人:本间哲郎。原告王建军与被告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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