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浩波、徐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浩波、徐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浩波;徐兵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浩波。被执行人徐兵。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103民初183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元,以上共计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颖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