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千能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25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2507号案件名称
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千能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千能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2507号 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工业因C区聚业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6968666。法定代表人:张序三,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义琪,重庆大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千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东浦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6197651E。法定代表人:何亮。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能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重庆伍圆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书 记 员 李丹琪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浩波、徐兵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598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与孟柏战、高会娟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26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