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佳、党悦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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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84号案件名称
李维佳、党悦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维佳;党悦;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佳兴体育培训中心;刘明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维佳,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悦,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7-3号1-23-8。经营者:李维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佳兴体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31-1号2-2-2。经营者:刘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明,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李维佳因与被上诉人党悦、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佳兴体育培训中心、刘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6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维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20年11月10日在沈阳市浑南新区签订的《付费合约》,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浑南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党悦、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佳兴体育培训中心、刘明明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党悦与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签订有《万博体育训练付费合约》,该合约第七条第5款约定:“本协议所在服务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万博体育运动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双方对于‘万博体育运动中心’系指具体运动场所还系指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或系其他,没有具体注明,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万凤博羽体育运动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佳兴体育培训中心、刘明明,其住所地均在沈阳市大东区,党悦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倩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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