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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玉清、毛爱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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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2057号
  • 案件名称

    尹玉清、毛爱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尹玉清;毛爱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尹玉清,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长甸镇四平村7组9号。被执行人:毛爱宾,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玉清与被执行人毛爱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毛爱宾于2021年9月14日已给付尹玉清5000元,余款从2022年开始每年9月14日前还款15000元,直至余款完全还清为止,否则尹玉清将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24执2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于二年内提出。执行员  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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