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4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468号
  •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关于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诉讼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8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11550元;五、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全部工资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还款总额为111550元(含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申请法院处理上述四处查封房屋,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1155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