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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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3民初1514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菊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3民初1514号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汽车城5栋1层商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70582622。法定代表人:雷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琴,女,汉族,1992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公司员工。被告:赵菊花,女,汉族,1982年2月2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赵菊花用房屋装修保证金折抵履行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琴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庞先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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