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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华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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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53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华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华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888324998J。负责人:龚飞龙,男,任该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华猛,男,1983年5月1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猛银行卡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智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漆飞艳书 记 员  廖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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