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恒鸣、平南县雁敏预包装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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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2855号案件名称
左恒鸣、平南县雁敏预包装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左恒鸣;平南县雁敏预包装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2855号原告:左恒鸣,男,1999年7月1日,壮族,居居,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平南县雁敏预包装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大新镇大新村上垌三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SPOPHF86。法定代表人:王丽敏。原告左恒鸣诉被告平南县雁敏预包装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左恒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恒鸣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3元,由原告左恒鸣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晓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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