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31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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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2052号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31民初2052号原告:王某,女,1997年3月5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册亨县。被告:刘某1,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孩刘某2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刘某2的抚养费500元,如未按时支付,原告每日加付万分之五的赔偿金,抚养费支付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3.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一辆白色现代车,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退回给原告3万元,如不能按时退回而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4.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孩刘某2。原、被告于××××年××月××日到贵州省册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后未能经常在一起生活,已经分居将近三年以上,没有生活交集以及共同话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刘某1辩称,王某所述属实,我们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多了,基本上已经没有共同的话题,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我同意离婚。我们也拟好了《离婚协议书》,并已经签名捺印,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即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与刘某1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王某与刘某1共同生育的女孩刘某2跟随刘某1生活,由王某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刘某2的抚养费500元给刘某1的父母,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王某未按时支付,则每日加付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三、王某享有对女孩刘某2的探视权。王某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以及征得小孩意愿的前提下,逢年过节提前一天通知刘某1的父母,则小孩可以在王某家过节;如王某探望小孩过程中,存在损害小孩身心健康行为或事由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可恢复探望;如刘某1在抚养小孩期间,存在损害小孩身心健康行为的,则王某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小孩长大后,有选择跟随王某或者刘某1生活的权利。四、共同财产:王某与刘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白色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L×××**),归刘某1所有,由刘某1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退回30000元给王某;如因刘某1未按时退回而引发纠纷,纠纷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刘某1承担;五、债权债务:王某与刘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偿还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绍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维倩书 记 员 蒲永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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