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郭东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504民初5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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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014号案件名称
梁旭、郭东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旭;郭东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504民初5014号原告:梁旭,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郭东涛,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告梁旭与被告郭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5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5%,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本息。在借款期限内,被告于2021年1月和2月分别偿还了利息人民币1000元,欠款本金40000元及其余利息到期后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东涛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梁旭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部分应扣除已给付的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梁旭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郭东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衡书 记 员 李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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