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品会、杨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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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284号案件名称
袁品会、杨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品会;杨洋;何禄清;贾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284号申请执行人袁品会,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杨洋,男,汉族,生于1996年11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执行人何禄清,女,汉族,生于1944年5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贾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0日,重庆市云阳县人,住云阳县。袁品会、杨洋、何禄清申请执行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贾勇应给付黎志强(已故)6086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贾勇一直未履行,现黎志强的继承人袁品会、杨洋、何禄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勇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贾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申请悬赏和律师调查令以及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自诉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330执32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毅书 记 员 朱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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