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现峰、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73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395号
  • 案件名称

    杨现峰、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现峰;刘利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2民初7395号原告杨现峰,男,1970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三屯乡耿沟村7组。被告刘利峰,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院1号楼6单元7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9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杨现峰诉被告刘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的各项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款金额为48950元的《借条》、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交易详情打印件(载明刷卡5次共计消费37950元)、微信扫码付款20000元交易详情打印件、交通银行信用卡还款9000元交易详情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保证真实的陈述,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借57950元,被告已经偿还9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89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利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现峰借款489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刘利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