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苏与杨柏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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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06号案件名称
张行苏与杨柏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行苏;杨柏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张行苏,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杨柏松,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张行苏与被执行人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柏松银行存款246392.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63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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