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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苏与杨柏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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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06号
  • 案件名称

    张行苏与杨柏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行苏;杨柏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张行苏,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杨柏松,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张行苏与被执行人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柏松银行存款246392.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63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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