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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进、恽金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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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23号
  • 案件名称

    李明进、恽金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明进;恽金根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23号原告:李明进,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恽金根,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李明进诉被告恽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明进诉称,恽金根原系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案外人王琴原系该公司会计。2019年12月20日恽金根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明进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李明进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转至恽金根指定的案外人王琴银行账户。当日,王琴将该款转给恽金根,并由恽金根给李明进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今借到李明进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由王琴经办转给恽金根。月息1.5分)”王琴亦在该借条上注明“2019年12月20日李明进转给我壹拾万元整,由王琴转给恽金根壹拾万元整”。后经李明进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李明进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恽金根偿还李明进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4750元,共计124750元(利息按月息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5日,之后利息仍按月息1.5%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恽金根承担。萧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明进系该院工作人员。因此,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合理性怀疑,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本案应指定其它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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