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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新、何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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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2546号
  • 案件名称

    赵玉新、何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玉新;何新;李哲;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2546号原告:赵玉新,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现住开原市。被告:何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开原市。被告:李哲,男,1973年8月10号出生,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敬,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新与被告何新、李哲、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玉新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富筱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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