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新、何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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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2546号案件名称
赵玉新、何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玉新;何新;李哲;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2546号原告:赵玉新,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现住开原市。被告:何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开原市。被告:李哲,男,1973年8月10号出生,住开原市。被告: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敬,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新与被告何新、李哲、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玉新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高 琳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富筱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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