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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王馨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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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王馨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王馨磊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馨磊,男,1971年8月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王馨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标的11900元,未执行标的288100元(不含执行费4400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19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二、王馨磊给付新疆卓凡智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5万元餐券以抵偿本案债务,餐券由双方自行交付履行。如有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案款和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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