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侯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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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81号案件名称
张某、侯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侯某;郝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侯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郝某,男,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侯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6,128.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上失信黑名单,于2021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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