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楠、魏开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802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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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胡楠、魏开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楠;魏开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802民初4665号原告:胡楠,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魏开雯,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楠与被告魏开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楠、被告魏开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开雯立即归还欠款6310元;2、本案诉讼费由魏开雯承担。事实和理由:胡楠与魏开雯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2日,魏开雯因需资金周转,胡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其7310元。魏开雯于今年年前偿还了1000元,尚欠6310元。此后,胡楠催讨该款,魏开雯一直推托未付,胡楠诉至法院。魏开雯辨称,胡楠与魏开雯是在打麻将中认识的,后来胡楠自己开棋牌室经常喊魏开雯打麻将,案涉款项不是一次性形成的,它有一个结算的过程,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表现,胡楠应当知道魏开雯借款是用于赌博。本案依法应当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胡楠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聊天记录、账单,证明魏开雯向其借款并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魏开雯对身份证复印件和账单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魏开雯质证对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胡楠在经营棋牌室时,借款给魏开雯用于赌博,故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因魏开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结合庭审,借款是经过双方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确认的,故本院对胡楠的诉请予以支持。魏开雯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开雯多次向胡楠借款共计7310元,该事实有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魏开雯经催讨只归还1000元,尚欠6310元至今未还,显属违约。胡楠诉请判令魏开雯归还借款631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开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楠借款6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开雯负担,保全费71元,由原告胡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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