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田与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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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819号案件名称
李士田与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士田;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819号申请人:李士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永发,经理。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陶朋,经理。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士田诉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士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士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士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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