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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田与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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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819号
  • 案件名称

    李士田与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士田;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819号申请人:李士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顺,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永发,经理。被申请人: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陶朋,经理。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士田诉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士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士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勇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敦化市森朋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李士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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