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于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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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10号案件名称
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于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于秀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10号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街道三家村民委。法定代表人:童家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秀梅,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同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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