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恭效、左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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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172号案件名称
陈恭效、左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恭效;左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172号原告:陈恭效,男,200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左鑫,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陈恭效与被告左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恭效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恭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恭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恭效负担。审 判 员 刘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玉伟书 记 员 张 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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