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金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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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3号案件名称
成金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成金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广西南宁嘉讯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广西南宁嘉讯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金芳: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嘉讯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1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广西南宁嘉讯通商贸有限公司(农行、建行)、成金芳(信用社、邮政、农行、工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195212.9元的冻结;2021年9月8日解除成金芳名下南宁市良庆区湾仔街18号玉桶金小区不动产权的查封;2021年9月14日解除成金芳名下别克牌车辆的查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41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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