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洪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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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2民初1885号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洪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洪武;闫洪超;周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2民初1885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城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浩祥,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磊,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闫洪武,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闫洪超,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周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洪武、闫洪超、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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