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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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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05号
  • 案件名称

    孙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建伟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05号罪犯孙建伟,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1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建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佛中法刑一字终字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5年8月31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曾获表扬7次。呈报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九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伟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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