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与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8执47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执4759号案件名称
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与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8执47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张玉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诉被告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8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垫付的工资款人民币169,997元;二、被告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69,9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4.37元,减半收取计2,197.19元,由原告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担人民币347.22元,被告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49.97元。届期,被告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山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景创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嵩审判员 倪 鸿审判员 孙佑正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271号 下一篇 孙建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