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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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271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小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271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法定代表人:吴中易。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蝶,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小阳,男,197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小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小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唐小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易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万友书 记 员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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