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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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520号案件名称
陈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民,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居民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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