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平选、李学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526民初6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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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6853号案件名称
关平选、李学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关平选;李学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526民初6853号原告:关平选,男,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学闯,男,汉族,住滑县。原告关平选与被告李学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平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平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学闯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9日,被告李学闯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学闯缺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9日,被告李学闯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付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借款人:李学闯4105261984××××××××198372518882020.12.29日”。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共偿还原告500元,剩余借款被告李学闯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据一份、转账记录一份、法院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据一份及转账记录一份,可以证实被告李学闯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学闯已偿还原告的500元,因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债务履行先后顺序,视为偿还的本金,故原告可主张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为19500元。原告诉请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因借据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被告也不认可该笔借款约定利息,原告又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主张被告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立案之日起即2021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学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平选借款19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平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关平选负担4元,被告李学闯负担1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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