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仁德、真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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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092号案件名称
范仁德、真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仁德;真理;张梅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092号原告:范仁德,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真理,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张梅娟,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范仁德与被告真理、张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范仁德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仁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仁德负担。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晓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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