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月芬、赵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3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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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324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月芬、赵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月芬;赵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月芬,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被执行人:赵健,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宋月芬与赵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月芬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健继续履行给付标的款728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健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健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财付通、支付宝的余额信息。被执行人赵健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健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本院经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健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赵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经轮候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健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健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月芬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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