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陈辉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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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268号案件名称
刘洋、陈辉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洋;陈辉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陈辉武,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刘洋申请陈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陈辉武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辉武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洋支付了8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执行人陈辉武每个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至少支付57700元,共10个月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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