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洋、陈辉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2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刘洋、陈辉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洋;陈辉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陈辉武,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刘洋申请陈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陈辉武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辉武已向申请执行人刘洋支付了8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被执行人陈辉武每个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至少支付57700元,共10个月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