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易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90号案件名称
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易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0号申请保全人:麦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保全人:易某,女,山西省运城市人。 申请保全人麦某与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7日至2022年09月1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7日至2022年09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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