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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易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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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90号
  • 案件名称

    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易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麦某;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0号申请保全人:麦某,男,新疆伽师县人。        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保全人:易某,女,山西省运城市人。        申请保全人麦某与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7日至2022年09月16日)。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伽师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易某名下存款,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17日至2022年09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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