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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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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487号
  • 案件名称

    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彭金旭,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黄鹄村金盆组589号。公民身份证4301211989××××××××。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二中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306815722288369。法定代表人:杨威,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金旭与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金旭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彭金旭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0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已歇业,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7月7日对其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拟终本前,本院己再次对被执行人汨罗市中诚快递有限公司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运费16,000元,诉讼费691元,共计16,691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位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681执4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烨审判员王凤鸣审判员 贺   志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黎   尚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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