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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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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539号
  • 案件名称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香,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祥君,执行董事。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一审法院已对申请人明确诉讼请求的申请一并处理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上诉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万振驰书 记 员 李姗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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