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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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188号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188号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庄,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第三人: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法定代表人:李吉伟,主任。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王某某、第三人平阴县玫瑰镇北石峡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崔婷婷书 记 员 李红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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