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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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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814号
  • 案件名称

    程某某、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程某某;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柳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柒田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程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01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天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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