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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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98号案件名称
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一路。负责人:林祥星,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5-2号1-50-2。法定代表人:刘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大喇嘛乡车屯村。法定代表人:林祥星,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8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签订的《沈阳车辆段辐射采暖系统设备安装、CNG、LNG工艺、土建施工配套工程总包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发包的上诉工程,且施工地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区域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辽宁实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沈阳车辆段辐射采暖系统设备安装、CNG、LNG工艺、土建施工配套工程总包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沈阳车辆段。因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将本案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赵梦辉审 判 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丹书 记 员 杜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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