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张兴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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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208号案件名称
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张兴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张兴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208号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爱民园小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MA10ENEN5U。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系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管理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兴壮,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想寻求庭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想寻求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科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 玉书 记 员 黄灵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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