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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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45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某;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李官镇。身份证号码:2102191970********。委托代理人:叶某,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8元,执行费103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坐落于(1)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紫阳丽景(房权证号:20××**,建筑面积:119.34㎡)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房权证号:20××85,建筑面积:55.57㎡)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刘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予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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